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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慈善义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6 信息来源:慈善义工网 责任编辑:慈善义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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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慈义工委字〔2016〕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慈善义工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慈善总会义工委(义工中心),市慈善总会各直属慈善义工团:

《济宁市慈善义工管理办法》已经济宁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工作委员会

2016年8月15日        

济宁市慈善义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济宁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首善之区美德济宁,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济宁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义工、慈善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市慈善总会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慈善义工组织是指以促进社会进步、奉献社会和服务他人为目的,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义工精神,按区域、项目、社会群体设立的义工团体、项目组、网络群等。

第二章   慈善义工

第四条  慈善义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济宁市慈善义工管理办法》,具有奉献精神。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备参加义工服务的身体、能力素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无偿参加济宁市慈善义工义务服务活动。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义务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义务服务工作。

第五条  慈善义工的主要任务

(一)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为有困难的对象提供义务服务。

(二)根据本会的安排参与慈善宣传、善款筹募、救助项目实施等义务服务工作。

(三)承担临时性、突发性义务服务任务(如大型慈善活动、救灾、紧急救援等)。

(四)从事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义务服务工作等。

第六条  慈善义工的招募和登记

(一)招募方式:市慈善总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有关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二)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可登录“济宁慈善义工网”进行注册登记;

(三)市慈善义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即成为义工。

第七条  慈善义工的培训和注册

(一)登记的慈善义工,由市慈善义工委员会组织进行慈善义工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

(二)基础培训合格后,市慈善义工委员会向申请人颁发“济宁市慈善义工服务标志卡”,按区域或所属单位编入慈善义工服务组织,建档、注册。

(三)市慈善义工委员会对慈善义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要求高的义务服务项目,经培训后达不到要求的,可重新选择其他义务服务项目。

(四)注册的慈善义工,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 , 选择义务服务项目,编入各义工团进行管理。服务时间满30小时后,赋予慈善义工编号,并发给《慈善义工证》。

第八条  慈善义工的权利:

(一)参加市慈善义工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慈善义工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参与慈善义工服务组织的管理,对济宁市慈善义工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参与慈善义工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慈善义工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五)请求市慈善义工委员会帮助解决在义务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获得从事义务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市慈善总会的帮助和服务。

(八)自由退出慈善义工服务组织。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慈善义工的义务与服务

(一)遵守市慈善义工委员会的有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义务服务活动。

(二) 慈善义工可根据市慈善义工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义务服务,慈善义工也可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结束后报市慈善义工委员会确认、备案。

(三)履行义务服务承诺,完成市慈善义工委员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四)参加市慈善义工委员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五)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七)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工证和义工标志卡。

(八)不得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慈善总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慈善义工的劝退

慈善义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慈善义工委员会可对慈善义工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市慈善义工委员会工作安排的。

(二)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慈善义工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四)无特殊理由年服务时间不满 30 小时的。

(五)违反济宁市慈善义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慈善义工组织

第十一条  设置办法

(一)注册慈善义工按居住工作区域或服务项目,设立慈善义工团。

(二)各义工团成员应在20人以上,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

(三)义工团的义工人数较多时,可根据专业特长、服务特点等情况分设若干服务队,设队长一名。每个队还可分管若干分队,每个分队设分队长一名,队员 3--5 名。人员增加时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  配置要求

(一)各义工团主要负责人和管理成员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决策能力,有乐于为慈善义工队伍建设奉献时间和精力的精神,在队伍中有较强的群众基础和威信。

(二)队长、分队长的产生根据团长提名,经管理成员统一审查考核后,集体研究决定,批准后上报市慈善义工委员会备案,填表存档。

(三)各义工团团长、副团长、队长、分队长都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要积极地参与义工活动,发扬团结协作、敢于胜利的团队精神,圆满完成市义工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慈善义工组织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慈善义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慈善义工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慈善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务服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慈善义工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十六条 团体慈善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义工委员会批准,活动后将义工服务情况报义工委员会备案,纪录义工服务时间。

第十七条 慈善义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慈善义工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慈善义工委员会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核、激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为推动济宁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慈善义工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济宁市慈善总会依据慈善义工服务时间的长短和服务社会的业绩,分别授予五个星级慈善义工称号及慈善义工杰出贡献银质奖章、慈善义工终身成就金质奖章。

(一)注册慈善义工参加救援、义务性服务,工作时间累计达 50 小时以上的,由市慈善义工委员会授予“一星级”慈善义工称号,配戴有一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二)注册慈善义工参加援助、义务性服务,工作时间达 150 小时以上的,由市慈善义工委员会授予其“二星级” 慈善义工称号,配戴有二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三)注册慈善义工参加援助、义务性服务,工作时间达 500 小时以上的,由市慈善义工委员会授予其“三星级” 慈善义工称号,配戴有三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四)注册慈善义工参加援助、义务性服务,工作时间达 1500 小时以上的,由市慈善义工委员会授予其“四星级”慈善义工称号,配戴有四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五)注册慈善义工参加援助、义务性服务,工作时间达 5000 小时以上的,由市慈善义工委员会授予其“五星级”慈善义工称号,配戴有五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六)在本年度内从事援助、义务性工作业绩突出,对社会有一定贡献,各方面反响良好的慈善义工,由各慈善义工团推荐,经市慈善义工委员会组织评议、审核并批准,可破格晋升上一星级慈善义工称号。具体晋升标准和细则由市慈善义工委员会根据各年度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从事援助、义务性工作取得突出业绩,以及较大社会贡献和影响,或获得市以上有关部门突出奖项的星级 慈善义工,由济宁市慈善总会参照日常援助、义务性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认定,综合评出“济宁市慈善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同时颁发“济宁市慈善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荣誉证书及银星奖章。

(八)坚持援助、义务性工作年限较长且成绩显著的55 岁以上五星级慈善义工,由济宁市慈善总会按照参加义工服务时间的具体年限、实际工作量、服务质量、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和历年来受表彰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认定,由济宁市慈善总会颁发“济宁市慈善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荣誉证书及金星奖章。

(九)慈善义工的“星级”由市慈善义工委员会评定和批准,“四星级”(含)以上慈善义工上报市慈善总会备案;慈善义工的奖项授予由市慈善义工委员会推荐,报市慈善总会审核批准。

(十)市慈善义工委员会为注册慈善义工建立义务服务终身档案,慈善义工从注册、工作到考核、奖励全部载入档案并实行终身不撤档。当社会部门和慈善义工需要时,市慈善义工委员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慈善义工年暮或患病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务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慈善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有关的慈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慈善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慈善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慈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慈善义工服务过程中对慈善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慈善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慈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冒用慈善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慈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慈善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慈善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慈善义工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慈善义工组织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施行的《济宁市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济慈字〔200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工作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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