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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慈善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1-01 信息来源:慈善网 责任编辑:慈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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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2021年9月24日通过,待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济宁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英文名:Jin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JNCF

本会住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24号。

第三条 本会行政审批机关是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济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孔孟之乡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实施“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助医、赈灾”等各项慈善救助工程及《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项目,扶助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增进社会文明和谐。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依法募集资金。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多渠道募集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管理和使用本会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和其他所捐赠或资助的各类款物。

(二)实施慈善救助。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协助政府做好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根据政府委托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实施救助和慰问等。

(三)进行公益援助。支持和参与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四)组织志愿服务。倡导志愿服务精神,发展慈善义工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义工志愿服务活动。

(五)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省内慈善组织的互动与协作,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内外投资本市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和服务,扩大慈善资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六)兴办公益实体。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机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

(七)进行宣传与表彰。组织慈善宣传,编撰慈善刊物,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推广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引导推动形成人人行善、全民向善的良好局面。

(八)组织学习培训。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慈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推进慈善工作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提升慈善组织治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九)提供咨询服务。为全体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热情周到的捐赠救助服务,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十)其他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包括查看本会财务账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代表组成。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为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和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单位会员代表身份被推选为理事的,因其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单位会员更换理事人选的,理事职务自然更换。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办事机构的机构编制;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三)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慈善救助项目;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领导干部兼任本会职务的,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聘用和解聘,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的实施意见,报请会长审定;

(六)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资产来源于: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  本会合理设计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年度内支出超过100万或救助1000人次以上的慈善项目;

(三)“慈心一日捐”及所有公开募捐活动。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济宁市民政局报备。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资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本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事项;

(二)组织章程;

(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信息;

(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事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相关新闻、公开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实行慈善全公开制度、社会监督员制度,全面加强社会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依法加强自律,提高慈善公信力。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进行清算。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会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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